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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承诺书可代替以下材料)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1、电子表格清晰 2、要求填写的内容完整。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来到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检查材料基本信息是否正确、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通过即表示通知现场核查,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现场核验、收取原件、复印件,并给予审查意见。
2.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4;送达,窗口送达,邮寄送达。
2.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4;送达,窗口送达,邮寄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马文祥/汪东兵 | 植保站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农委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1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 无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汪琪 | 市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马文祥 | 植保站 | 根据审查结论,完成办理程序。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汪东兵 | 质监与法规科 |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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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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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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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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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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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
1、 | 农药经营许可分为首次申请、延续、变更三类,应分别填写。 |
2、 |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可从省农委官网下载。 |
3、 |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