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的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黄山市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
二、出台《清单》的依据?
答: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清单》。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是?
答: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对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切实举措。建立《清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清单》的起草过程有哪些?
答:2022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清单》。11月25日,发文至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2月13日,组织召开《清单》座谈会。截至12月25日,共收到8个单位的17条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采纳其中7条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清单》(送审稿)。12月26日,将相关材料送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27日,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出具《清单》合法性审查意见。12月29日,《清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12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清单》(试行)。
五、《清单》的主要内容是?
答:清单共12条。具体内容见下表:
序号 |
不予处罚情形 |
该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
法律依据 |
1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承诺期间内建立或完善养殖档案。 |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2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免疫接种。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3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对检测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
4 |
初次违法、危 害 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免疫接种。 |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5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
6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7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 |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8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立即停止垂钓行为。 |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9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10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按规定备案。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11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12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 |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备注: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后遵照执行,并对《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进行修订。
六、出台《清单》的工作目标?
答:出台《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业农村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
七、进行执法的具体行政人员身份是?
答: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已在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开,链接如下:
https://nync.huangsh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5729?type=4&catId=6719919&action=list
备注:执法人员信息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八、政策解读其他相关问题如何咨询?
答:如有对《清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咨询电话:2356607(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清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方式是?
答:《清单》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请联系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质监与法规科,监督电话:2320218(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