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301-0003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工作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朱洪平同志解读《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17:20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相关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山市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了《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二、工作目标是什么?

2022年底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底前,农业农村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三、《清单》适用条件是什么?

适用《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自然年度内行政执法单位在同一领域和同一空间查获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实际可以对时间、空间和领域等作出具体限制认定。

(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或选择其他方式,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2355248(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