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210-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2-10-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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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6:15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据摸排,全市共有乡镇自用船舶3559艘,主要分布在新安江干、支流及封闭库区水域。此类船舶多为自行建造,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船况较差;船主大多未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水上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2022年5月18日,歙县小川乡发生1起乡镇自用船舶侧翻事故,导致3人死亡。目前,因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尚不明确。为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为推进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其他地区和有关区县的经验和做法,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监管力量,强化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职责分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6月8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至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将《管理办法》发布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7月10日,共收到12个单位31条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采纳其中18条意见建议。7月11日,《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7月26日,按照张明部长批示要求,以书面传阅的形式再次征求11个市直有关单位意见。此次共收到6个单位8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8月上旬,向市委政法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并根据市委政法委建议,修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9月8日完成备案。在风险评估备案期间,同步将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21日,市司法局出具《管理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意见。10月8日,市政府办印发《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以及2个附件。第一条阐明办法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第二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阐明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第四、五、六、七条为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变更乡镇自用船舶所有权的规范程序。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追责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日期。

2个附件分别为:一是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二是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六、工作目标

通过《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政策解读咨询

如对《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不明晰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咨询电话:0559-251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