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302-0000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工作 发文日期: 2023-02-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2-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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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解读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6:32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问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管理办法》《问责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修订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8月11日,《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需求。原《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我市农权交易管理需要,同时还缺乏对新情况的具体规定。因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是实现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的需要,对进一步规范农权交易市场,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根据全市工作实际调整了进场交易范围,对交易保证金、项目再次交易、交易流程、交易违约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更好地规范全市农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的依据

本次《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黄山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居)“小微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办字[2020]44号)《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9]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修改

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名称有变动,《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中“农委”改成“农业农村局”、“国土局”改成“自然资源局”、“江南林权交易所”改成“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经济开发区”改成“高新区”。

(二)关于会员制表述的修改

根据《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9]25号)“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确需发展的,应比照分支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原《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六)加强业务拓展,建立合作会员制。通过合作会员提供资产评估、资源收储、融资担保、抵押贷款等配套服务。”修改为“(六)加强业务拓展,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融资机构等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服务实行合作会员制。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融资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合作会员。合作会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四)承诺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和保密行为。符合合作会员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可,可以成为合作会员。

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鼓励合作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布合作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

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双方,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委托合作会员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

原《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及合作会员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及合作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交易范围的修改

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居)“小微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黄农权监办[2020]3号)文件要求及《农业经济》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原《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六)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闲置农房)产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修改为“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进场交易的品种和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九)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按照规定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除外)(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除以上交易品种外,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引导以下项目进场交易:农户个人或家庭所有的土地经营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房使用权等等;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相关企业的农产品销售和采购等。利用村集体资源招商引资或项目标的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将流转交易情况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原《问责办法》第二条进行同步修改。

(四)关于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职责的修改

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看,交易项目在进入平台前都需经过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按照限额组织相应的交易即可。原《管理办法》中“第八条 市农权交易中心负责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连片100亩及以上、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以及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农村产权审核交易;县(区)农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及以上和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的审核及交易;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以上和单笔标的3万元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初审,以及连片100亩以下和单笔标的3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审核及交易。”修改为“第八条 市农权交易中心负责屯溪区、高新区连片100亩及以上、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县(区)农权交易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及以上和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以下和单笔标的3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

(五)关于交易流程优化的修改

根据各级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实际操作流程,原《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 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统一负责产权出让申请登记工作。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收到产权出让申请后,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齐全性;初审通过的,提交县(区)、市农权交易中心;市、县(区)农权交易中心根据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提交的出让相关材料,按产权交易类别,转交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修改为“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乡镇政府、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信息发布。”

(六)关于增加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农权网络竞价过程类似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参照其确定农权交易保证金的规定。原《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方可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修改为“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应当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数额一般在挂牌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取元的整数确定。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交至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账号,交易保证金逾期未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负责组织具体项目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查看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到账;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七)关于招投标的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出让方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选择协议、现场电子竞价、网络竞价、拍卖或者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一)选择现场电子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二)选择现场电子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选择网络竞价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修改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出让方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选择协议、现场竞价、网上竞价、拍卖或者招标等交易方式。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一)选择现场竞价、拍卖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选择现场竞价、拍卖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选择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选择招标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招标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的附件中,涉及交易方式的统一改成“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八)增加交易违约相关条款

根据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内容增加“《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前期公告内容相冲突。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按该项目保证金金额赔偿另一方损失,保证金金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交易完成后,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未竞得项目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按照原金额、原账户一次性退回。竞得交易项目的受让方保证金按照项目相关约定执行。”

(九)增加项目交易不成功后再次挂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原《管理办法》中增加“如第一受让人放弃受让资格,出让方可根据报价顺序或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人为受让方,也可重新挂牌。

项目交易不成功需要重新挂牌的,若申请重新挂牌时距首次挂牌时间已超过一年,需参照新项目交易流程重新进行集体决策、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若未满一年的,其中变更重要交易条件的,如降低价格且低于评估价的90%(已评估的项目)或者低于上一次挂牌价格的90%、项目规模变化、降低受让方资格条件等,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提交重新挂牌申请,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变更重要交易条件的,可直接提交重新挂牌申请,挂牌时间由出让方确定。”

(十)增加设备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的条款

因农权交易采取的网上竞价方式,可能会因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交易暂停或重新交易,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增加“(四)因服务器、软件系统等故障导致竞价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一)交易品种名称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第二条,《管理办法》《问责办法》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统一改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十二)删除国有林权相关描述

根据市林业局反馈意见,国有产权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集体产权办法对国有产权不作规定。《问责办法》中第二条“(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独资或联营的林业经营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修改为“(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删除第三条“(六)国有独资或联营的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事项。履行本单位林权交易的议事程序,议定交易方式、转让底价、时间等重要事项,履行相关申请、报批等程序。”

(十三)关于农权交易鉴证的修改

为细化出具鉴证的具体要求,提升鉴证书的公信力,丰富鉴证书的功能。原附件《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中“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按合同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和标的交割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修改为“第三条 产权通过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且产权受让方将项目成交价款转入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结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原“第九条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修改为“第九条 凡涉及产权流转、涉农产品或设备采购等向有关部门申请涉农相关补贴的,如产权所有人非原所有人,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对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同时增加“增加第十条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向黄山市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服务的重要材料,各金融机构可将其作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并将鉴证书上登记的成交金额作为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中涉及该鉴证条款的同步修改。

(十四)其他修改事项

1.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对交易主体的称呼,《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中关于”流出方和“流入方”统一修改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因林权有具体规定,暂不修改。

3.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中出现的出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XX申请书》统一改成《XX审核表》

4.因文件《黄山市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过期,将该文件修改为“《关于规范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通知》(黄发改公管 〔2021〕 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