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501-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1-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农〔2025〕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陆汝军 发布时间:2025-01-22 17:02 信息来源:黄山市茶产业促进中心 阅读次数:


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黄山区茶产业促进中心、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叶(业)协会:

根据《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我局制定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1日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黄山传统名茶的品牌影响力,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生产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本办法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黄山传统名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黄山传统名茶生产、包装、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的原则,实现黄山传统名茶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由防伪和溯源两部分组成,防伪部分为黄山传统名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祁门红茶可使用集体商标),溯源部分为溯源码。

溯源码信息包含标题(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茶类名称(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等级、品牌名称、鲜叶采摘、茶叶加工、质检报告等。

第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为相关茶叶(业)协会。

注册人负责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印制、审核、发放等工作。

茶叶生产或经营主体向注册人提交申请,获许可后使用证明商标。

集体成员向注册人提交申请,获准许后使用集体商标。

第七条 加贴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产品产地应符合所规定的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该专用标识。

黄山毛峰产区为黄山市全域产茶乡镇,祁门红茶主产区为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太平猴魁产区为黄山区全域。

第八条 为管理和运用专用标识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向使用人(或集体成员)收取合理费用,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开。

第九条 注册人应及时将被许可(准许)使用者汇总材料报相关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黄山市茶产业大脑,建设茶叶数字化管理平台,将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等作为重要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发放应根据“以园定产、以产定标、以标定销”原则,结合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标识激活率,严格审核发放数量,实现溯源信息一致,实体标识数量与电子标识一致。

第十二条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使用人(或集体成员)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黄山传统名茶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标识使用监督;

(三)应建立专用标识使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标识的申领、使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使用规则按照《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专用标识使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