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7月9日下班前以电子邮件或信件邮寄方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屯溪区徽山路16号510办公室;联系人:张雅丽;联系电话:2515207;邮箱:hssscz@163.com。 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含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非必须、不配置”的要求,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水利、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市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应急演练,组织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和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海事)部门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负责指导乡镇自用船舶检丈人员的培训,指导开展乡镇自用船舶的检验、登记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市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安全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船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负责对乡镇自用船舶建造、维修维护、企业资质审查,依法打击非法违规建造(修理)行为。
市水利部门 负责水库水域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
市文旅部门 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内水域和新型旅游业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
市体育部门 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 负责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事故网络舆情,查处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市广电台 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政策宣传。
市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师生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市财政部门 负责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数量的调控,做好本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
(三)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村民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逐级签订乡镇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发证。
(六)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所属村(居)民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对乡镇自用船舶实际需求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
(二)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三)在村规民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四)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二)与本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自用船舶限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严禁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及非法捕捞、严禁违法载人航行;不得将船舶租借给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使用。
(二)严禁冒风、冒雾等恶劣天气航行。
(三)严禁酒后从事水上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非船舶操作人员操作。
(五)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航行,严格按照登记的核定数额进行装载。
(六)严禁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大牲畜。
(七)严禁未配齐救生设备和航行系泊设备航行。
(八)严禁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十一条 村(居)委员会对本村(居)乡镇自用船舶的数量、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船舶合法来源证明(购置发票、有资质造船企业的合格证、建造协议或自建证明)等船舶信息摸排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人员负责船舶安全方面检查,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一)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二)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三)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四)按核定乘员人数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五)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六)乡镇自用船舶的额定载重量,由检丈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船舶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村(居)委员会上报的乡镇自用船舶信息,及时派员检丈乡镇自用船舶,对符合检丈条件的,发放《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其船舶所有人所在村(居)委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连同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跨乡镇变更所有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材料报送落户所在地乡镇办理登记和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自用船舶船主或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涉及水上交通、渔船、水库工作船舶和水库水域、旅游船舶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规定,利用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非法捕捞、休闲垂钓、水上旅游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体育、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黄山市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样表)
2.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3.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附件1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样表)
正面 第二页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船 名 船长 m;船宽 m;型深 m 机型 ;功率 kw 船舶所有人 船籍地 编 号 航行区域 干 舷 核定载重吨 核定乘员数 检丈人员(签名) 发证单位(章) 发证日期 |
操作人员(1):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操作人员(2):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操作人员(3):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检查记录 |
1、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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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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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4):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3、记录: 年 月 日(章) |
4、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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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录: 年 月 日(章) |
附件2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为统一规范我市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现对我市可核发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名称、船名牌和印章的式样进行统一的规定:
一、船舶的名称
统一使用“县(区)名简称+乡镇名称+自+XXXX”,如:徽岩自0001号,限载 人,禁止营运等内容。
二、船名牌式样
规格为长300mm*宽225mm,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三、印章式样
证书核发章,圆型,直径38mm,XX县(区)XX镇(乡)自用船舶管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附件3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本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承诺:
1、保证本船仅限于自用,不出租、不将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2、保证不从事客(渡)、货运输经营活动;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垂钓;不载运或储存危险品。
3、保证不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或水文条件下航行。
4、保证在未取得船名牌、航线以及未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前,不使用自用船参与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活动。
5、保证本船搭载人数不超过核载人数(含操作人员)。
6、保障配齐求生设备和航行系泊设备在核定区域内航行。
7、保证船舶质量,对本船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船舶适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8、保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村(居)委会的安全管理。
违反责任书约定的,本人承诺自觉接受村委会对本人采取的批评、教育等措施。
村委会负责人: 自用船所有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关于《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据摸排,全市共有乡镇自用船舶3559艘,主要分布在新安江干、支流及封闭库区水域。此类船舶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船况较差,船主大多未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水上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是重大的水上安全隐患。2022年5月18日,歙县小川乡发生1起农用自备船侧翻事故,导致3人死亡。目前,因未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均不明确,导致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落实到位。为加强对乡镇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为推进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其他地区和有关区县的经验和做法,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6月8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至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将《管理办法》发布在局网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二十条。第一条阐明办法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第二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和范围,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含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第三条阐明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五、六、七、八条为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水利、文旅、体育、公安、生态环境、广电、教育、财政),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自用船舶信息摸排方面的责任。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检丈的具体内容。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发放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及变更所有权的规范程序。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追责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九条明确了负责解释的市直单位。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日期。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据摸排,全市共有乡镇自用船舶3559艘,主要分布在新安江干、支流及封闭库区水域。此类船舶多为自行建造,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船况较差;船主大多未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水上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2022年5月18日,歙县小川乡发生1起乡镇自用船舶侧翻事故,导致3人死亡。目前,因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尚不明确。为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为推进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其他地区和有关区县的经验和做法,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监管力量,强化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职责分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6月8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至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将《管理办法》发布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以及2个附件。第一条阐明办法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第二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阐明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第四、五、六、七条为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变更乡镇自用船舶所有权的规范程序。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追责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日期。
2个附件分别为:一是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二是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六、工作目标
通过《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政策解读咨询
如对《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不明晰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咨询电话:0559-2515207。
反馈时间:2022-07-11 08:27
2022年6月9日,我单位就《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