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时间:[ 2022-11-25 00:00 ] 至 [ 2022-12-25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拟定了《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25日前将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6号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9-2356607

电子邮箱:hssnyzf@126.com

 

附件:1.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5


附件1

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情形

法律依据

 

 

 

1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承诺期间内建立或完善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情形

法律依据

 

 

 

 

3

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对检测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4

 

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1.初次违法

2.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5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 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符合动物防疫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情形

法律依据

 

 

6

农业机械维修者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7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8

 

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

1.初次违法

2.

3.立即停止垂钓行为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2月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情形

法律依据

 

 

9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初次违法

2.

3.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

 

 

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1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第725号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情形

法律依据

 

 

12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初次违法

2.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适用《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自然年度内行政执法单位在同一领域和同一空间查获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实际可以对时间、空间和领域等作出具体限制认定。

(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及时改正。


附件2

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征求意见稿)

                                                      NO:

当事人情况

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XX 农业农村(水利)局        

                                                         

 

当事人的承诺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签名或盖章:

                                                      

改正情况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附件: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境行动方案》指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马鞍山、池州等地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组织起草了《清单》。11月25日,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至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12条主要涉及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农机、种植业等方面,规定了免罚情形,并对制定依据进行阐明第二部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承诺和执法人员核查改正情况。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12-25 14:50

2022年11月25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