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上午,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称金东茶叶市场有人公开售卖河鱼。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电瓶车上还剩有河鱼6.275千克,电子秤1台及其他物品。当天另一当事人主动上交电鱼器1套。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农业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5月期间,祁门县平里镇三村民多次到平里镇、溶口乡等河道实施电鱼,其中两胡姓村民负责电鱼,村民章某负责看守车辆和望风,如果发现有执法人员立即电话通知电鱼人。两村民在禁渔期内电鱼达20次,销售收入5000元,经县农业部门评估电鱼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达7.1万余元。
三名当事人在祁门县禁渔期内利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情节严重。两电鱼村民胡某某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68232.5元;村民章某虽负责看守车辆和望风,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罚金1500元,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3724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