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凌晨,歙县农业农村局在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区段水域查获两起非法捕捞案件,当场查获涉案人员2人,涉案地笼网2个,渔获物共计1.2公斤。
6月4日2时许,歙县渔政信息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监控(热成像)发现,疑似有人在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区某水域河边长期逗留,并有下水作业行为。根据线索研判,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安排值班员运用“智慧渔政”监控系统对该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同时,安排渔政执法人员和护渔员在周边进行蹲守。经过2个多小时的蹲守,于6月4日5时许,在2名非法捕捞人员下河收地笼网时一举将其抓获。经查,2名嫌疑人实施捕捞的渔具为笼壶(俗称“地笼网”),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目前,该案件正在查处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农业农村局提示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切莫因贪图小利 “撒渔网、落法网” ;各位市民如果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