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序号 | 事项序号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类型(证明事项/法定证照)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能否免提交(是/否) | 免提交方式(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 备注 |
一、 市农业农村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13 个,证明材料13 个(其中:证明事项13个,法定证照 13个)。 | |||||||||
1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 体检证明 | 证明事项 | 根据《安徽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换发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时,持证人应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申请换发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时,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否 | 无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2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申请 | 体检证明 | 证明事项 | 根据《安徽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换发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时,持证人应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申请换发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时,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否 | 无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引种证明 | 证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市级农业农村局 | 否 | 无 | 农业生产中易产生安全隐患 | |
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引种证明 | 证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 市级农业农村局 | 否 | 无 | 农业生产中易产生安全隐患 | |
5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健康证明 | 证明事项 |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
有资质的专业教育机构学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否 | 无 | 存在人畜共患传染病交替感染风险 | |
6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品种审定证书 | 证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
国家农作物品质审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否 | 无 | 存在农业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 |
7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证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
国家农作物品质审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否 | 无 | 存在检疫性病害传播风险 | |
8 |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害的证明 | 证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
国家农作物品质审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否 | 无 | 存在检疫性病害传播风险 | |
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证明事项 |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否 | 无 | 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 | |
10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申请人资质证明 | 证明事项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 否 | 无 | 上级部门未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1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营人员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证明事项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人社或教育部门 | 否 | 无 | 存在农业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 |
1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原种植物检疫证明 | 证明事项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农业农村部门 | 否 | 无 | 存在检疫性病害传播风险 | |
13 |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动物相关)实验室备案 | 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证明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事业单登记管理局 | 否 | 无 | 上级部门未实施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