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简单来说,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生产者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二、哪些农产品纳入合格证管理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下列7类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三、哪些主体需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应当开具主体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鼓励开具主体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在网络平台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需要收取并保存
1.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2.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注:《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行为。
四、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以下5种违法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二)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三)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对上述行为,将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注:《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1日前为旧样式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样式均可使用,逾期需统一使用新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