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解读《黄山市关于进一步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一、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激发广大农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规范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我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文件,结合黄山实际制定出台《黄山市关于进一步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激发广大农村(含农村社区)干部、村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5月底,我局起草了黄山市关于进一步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初稿,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于7月20日、28日,先后两次征求市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集体经济办意见并作出修改,8月9日提交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9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对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为该村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干部以及个人(不包括选派帮扶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等)进行奖励。
四、创新举措
制定“突破奖”“增量奖”和“经营创收奖”三项奖励措施,分级分档核算奖励数额。
1.突破奖:当年度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总量首次突破20万、50万、1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2万、3万、5万元;
2.增量奖:年度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总量在20-50万、50-100万、100万元以上时,按经营性收益增量的20%、15%、10%确定奖励数额;
3.经营创收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成立村级公司自主开展生产经营的,年度创收收益低于50万元时,以不超过40%给予奖励;超过50万元时,按照“一村一策”自主制定方案。
五、保障措施
“突破奖”、“增量奖”奖励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营创收奖”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合作科曹颂治,0559-2320221。
七、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
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1.经营性收入:指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
(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村集体直接经营果园、林地、牲畜等取得的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一次租赁若干年的收入应均摊到每个年度计算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4)招商奖励:指区县(高新区)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通过招商引资税收分成奖励给村集体的收益。
2.不纳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结算范围: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补助收入:指村集体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包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救济救灾款项、光伏项目收入中应当分配到户的收入、村级公益林补助等。
(2)其他收入:指村集体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等。
3.经营管理成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1)经营支出:指村集体进行生产或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2)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