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202-0003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企业,三农 发文日期: 2022-02-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02-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的解读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2-01 09:47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问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修订的必要性、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8月11日,《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需求。通过近几年的实践,部分基层交易服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提交的材料多、标的额较小的产权交易流程多等问题,为了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场交易范围、流程、提交材料种类和项目再次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是实现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的需要,对进一步规范农权交易市场,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依据

本次《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9〕25号)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村集体、农户、个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及相关部门等主体。

四、修订过程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黄政办〔2021〕1号)

精神,严格按照修订的政策依据,总结市场运行经验和基层反馈的问题,组织人员对《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21年4月、6月两次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农业部门意见,同时通过黄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再次修订。8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进行了审查,通过局长办公会进行了集体研究。9月,通过了市委政法委风险评估备案。10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11月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提出的具体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月2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0日,《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以黄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黄政办〔2022〕1号)形式公布,文件自3月1日起施行。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问责办法》共八条,附件共七项。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原办法中第六条关于会员制的表述。根据《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规定,删除原管理办法中关于会员制的表述,将会员制调整为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融资机构等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2.简化原办法中第八条交易市场的审核职责。交易项目在进入平台前都需经过填写农村产权流转审核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等签署审核意见,因此各级交易服务机构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的基础上,按照限额组织相应的交易即可。

3.调整交易范围。一是将原办法中参照执行的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调整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并纳入交易品种范围。二是将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除外)参照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三是增加了积极引导农户个人产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采购进入市场交易。四是项目标的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流转交易,减少了审核、交易的程序。

4.简化出让方、受让方在流转交易产权中应提交的材料。一是删除出让方在出让产权时应提交的出让方对产权合法性的声明与保证、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的条款,将原提交的申请书调整为流转审核表,并将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受让资格条件等纳入审核表内容,出让方需提交的材料由原来的11项缩减为6项。二是删除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时应提交的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的条款,受让方需提交的材料由7项缩减为5项。

5.增加了项目交易未成功情况的处理规定。一是如果第一受让人放弃受让资格,出让方可以根据报价顺序或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人为受让方,也可重新挂牌。二是交易不成功申请重新挂牌,距离上一次挂牌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要重新进行集体决策,按照新项目流程申请出让;未超过一年的,如变更价格(底价低于上一次挂牌价90%)、规模等重要条款的需要重新进行集体决策,然后提交挂牌申请,其他情形的可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再次挂牌申请。

(二)《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调整的交易范围,第二条中增加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除外),应当进场交易,项目标的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流转交易。同时因国有林权另有规定,办法中删除国有林权相关规定。

(三)各交易品种交易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各交易细则中涉及交易流程的根据《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同步修改。

(1)删除原细则中交易市场的审核职责。

(2)简化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将原细则中规定的提供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出让方对产权合法性的声明与保证等十项材料简化为提供农村产权流转审核表等五项内容。

2.《黄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精神,对制度文件中有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统一改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四)其他修改事项

1.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对交易主体的称呼,《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中关于”流出方”和“流入方”统一修改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林权因另有规定除外)

3.因文件《黄山市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过期,将该文件修改为“《关于规范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通知》(黄发改公管[2021]3号)”。

六、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后,先后于2021年4月、6月两次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农业部门意见,同时通过黄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24条修改建议,经研究讨论采纳23条,另外1条不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未采纳。

七、创新举措

一是丰富了平台交易品种和范围。明确将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除外)参照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增加了积极引导农户个人产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采购进入市场交易。

二是明确了项目交易未成功情况的处理规定。明确如果第一受让人放弃受让资格,出让方可以根据报价顺序或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人为受让方,也可重新挂牌。同时对重新申请挂牌的材料和流程作了相应规定。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做好两个办法的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区县和乡镇宣贯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九、主要名词解释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商铺、厂房、菜市场、停车场、采沙场、采石场、水库、山塘、广告牌、集体投资兴办的茶叶、木材、粮食、油菜籽等加工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等拥有的拖拉机、收割机、茶叶加工机械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是指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古民居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于1911年以前,并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可且具有徽州文化底蕴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民居,按照规定依法进行交易。

10.农房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让渡农房使用权的行为。

十、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管理办法》《问责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曹颂治,咨询电话:0559-2320221、258292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可以登录黄山市绿色生态产品交易平台(http://www.jnlqjy.cn/)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