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301-0003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3-01-17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17:17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山市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五)《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六)《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九)《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对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切实举措。建立《清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清单》。11月25日,发文至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2月13日,组织召开《清单》座谈会。截至12月25日,共收到8个单位的17条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采纳其中7条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清单》(送审稿)。12月26日,将相关材料送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27日,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出具《清单》合法性审查意见。12月29日,《清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12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清单》(试行)。

五、主要内容

清单共12条,列出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形和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农机、种植业等方面。

六、工作目标

出台《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业农村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

七、政策解读咨询

如有对《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咨询电话:2356607(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