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8日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四)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文化和旅游、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村所属村(居)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二)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二)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三)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四)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五)按核定载重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六)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重量和“禁止营运”字样。
第十一条 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船上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
(二)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三)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
(四)操作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五)不得让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六)不得酒后驾船航行或者在船上作业。
(七)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八)不得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九)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原船舶所有人和现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或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
2.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附件1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
正面 第二页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船 名 船长 m;船宽 m;型深 m 机型 ;功率 kw 船舶所有人 船籍地 编 号 航行区域 干 舷 核定载重吨 检丈人员(签名) 发证单位(章) 发证日期 |
操作人员(1):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操作人员(2):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第三页 第四页
操作人员(3):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检查记录 |
1、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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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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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4):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3、记录: 年 月 日(章) |
4、记录: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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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录: 年 月 日(章) |
附件2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市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现对我市可核发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名称、船名牌和印章的式样标识如下:
一、船舶的名称
统一使用“县(区)名简称+乡镇名称+自+XXXX”,如:徽岩自0001号,限载 吨,禁止营运等内容。
二、船名牌式样
规格为长300mm*宽225mm,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三、印章式样
证书核发章,圆型,直径38mm,XX县(区)XX镇(乡)自用船舶管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