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601-00023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1-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作者:弓瑞 发布时间:2026-01-29 15:23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1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受理。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立即派人勘察现场,并自勘察现场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2.
审查。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并按《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工作。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和评估,填写《检验、鉴定、评估委托书》等文书
3.
决定。勘察、鉴定终结,进行责任认定。填写《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处罚决定书》
4.
办结和送达。将《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
《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后,因投入品质量或者气候等原因,导致农作物的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 1.申请:申请人可以向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口头提出申请,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
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如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现场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审查:受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4.
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受理机构负责人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涉及复杂情况或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后再作出结论。
5.
办结:制作鉴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完善并保存相关档案以备后续查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