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 1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下一级未作出裁决的渔业生产纠纷 | 受理:线上纠纷当事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市农业农村局页面提出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办理; 审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开展审查; 决定:分管领导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裁决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办结:工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归档办结。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