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业农村局中介服务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 1 | 农药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 1.资质条件: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2.申报条件: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
1.接收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 |
| 2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1.资质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2.申报条件: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
1.接收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 |
| 3 | 兽药质量检测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1.资质条件: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2.申报条件: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
1.接收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 |
| 4 | 肥料产品检测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2.《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
1.资质条件: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2.申报条件: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
1.接收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