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34/202601-00023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1-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作者:弓瑞 发布时间:2026-01-29 16:03 信息来源: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阅读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1 高素质农民培育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扎实做好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培育质量效果。
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业从业人员及返乡回乡就业创业的农业后继者。 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区县组织开展培训。
2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8号):在现有农村老兽医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 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黄山市户籍。
(二)2007720日以前曾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兽医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1.个人申请;
2
.受理登记;
3
.初审公示;
4
.审核公示;
5
.审批备案。
3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1.本市范围内从事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行业的个人和生产经营组织。
2
.申请服务内容为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服务。
1.申请:由特色经济作物技术服务需求的经营组织或个人向特色经济作物技术推广机构提出服务申请。
 2
.受理:特色经济作物技术推广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安排协调相关技术人员。
 3
.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4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3.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保障国家粮棉油生产安全的技术,创新粮棉油生产的关键技术,农业经营组织和个人需要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服务。 1.申请:由种植业技术服务需求的种植业经营组织或个人向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服务申请;
2
.受理: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安排协调相关技术人员;
 3
.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5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黄山市户籍。 
(二)20077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1.个人申请;
2.
受理登记;
3.
初审公示;
4.
审核公示;
5.
审批备案。
6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
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3.
农业农村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1.主动公开: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通过纸质情报、网站、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
2
.依申请公开:根据申请人或组织的申请,在办理时限内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向申请人及时反馈服务。
7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5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8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2.
《农药管理条例》(201728日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1.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2.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9 耕地质量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2.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农业劳动者、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具备土地承包种植或已获得耕地承包流转使用权;农技人员在所辖区域内,因指导种植需要向土肥机构提出耕地质量信息服务。 承包土地已经用于养殖或林业除外。 1.监测: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布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库。
2
.申请:由有需求的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技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向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提出咨询申请。
3
.受理: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安排协调相关资料调阅。
4
.服务:政府定期提交耕地质量报告,或根据需要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耕地质量信息和施肥指导服务。
10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壤墒情监测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土函〔2022167号):扎实推进十四五期间墒情监测工作持续、全面、创新发展,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技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向土肥机构提出土壤墒情信息服务。 1.监测: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或墒情监测站布置监测点,定期开展墒情监测,建立墒情监测与评价体系和数据库。 
2
.服务:定期发送土壤墒情信息,关键农时和发生灾情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11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
《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向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和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及安排,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动对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并指导各地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同时,根据各地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在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后,适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2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日颁布,2024426日修改)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
省编办对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界定: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创新畜牧业生产的关键技术,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需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服务。 1.申请:由畜牧业技术服务需求的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向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2
.受理: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进行登记确认,安排协调相关技术人员; 
3
.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13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1.已列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重大推广计划和重点项目。 
2
.各级渔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需要。
1.申请:由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或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需求的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向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2
.受理: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进行登记确认,安排协调相关技术人员;
 3
.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14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1.按照企业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根据文件分配展位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3. 
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定。
15 农机购置补贴受理投诉举报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群众及各类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线索。 (一)受理登记。对反映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16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技术推广:适合我县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技术 
机具推广:取得推广鉴定证书
1.申请:由服务对象向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引进试验:经审核该产品符合本地农机化和农业发展需要,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服务对象开展引进和试验示范。
4.
示范: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引进试验结果进行整理收集,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后开展示范推广。
5.
推广培训: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开展农机技术和操作培训。
17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拖拉机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黄山市户籍。 
(二)20077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拖拉机手,不享受工龄补助。
1.个人申请;
2.
受理登记;
3.
初审公示;
4.
审核公示;
5.
审批备案。
18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1.受理: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县农业主管部门电话申请;
2.
办理:根据咨询投诉内容分流至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
3.
告知:将办理意见答复来电人。
19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1.制定计划:制定农机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2
.准备材料:准备农机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材料;
3
.活动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
20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1.制定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计划和方案。
依据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计划和方案开展宣传。
21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23728日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七)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黄山市辖区内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建设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宣传政策: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开展宣传、解读农村能源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能源项目申报。
2.
组织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及推广,开展技术培训以及科普宣传提供服务。
3.
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根据政策措施,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23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 1、申请:申请人从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
、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查: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文件要求实施审查;
4
、办结:市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24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粮食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2
.油料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
3
.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4
.特色类
茶叶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棉花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5
.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加工类龙头企业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
(三)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年度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
(四)企业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亏损,没有偷税漏税、拖欠工资、拖欠社保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在60%左右,银行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等级。
(六)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品牌创建、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QS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八)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一)受理。企业申报,填写报表,并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25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④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一)受理。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进行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6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1.养殖场户申请;
2.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
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
组织实施。
27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黄山市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且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机部门应在接受投诉后,立刻开展相关调查,并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28 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一、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2.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承担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牵头单位职责,并认真落实本部门扶持措施。
市县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梳理各自承担的扶持措施,排出时间表,按时下达到县(区),并加强督促调度,帮助解决问题,推进措施落实。
29 补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受理;
2.
审核;
3.
办结。
30 补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十七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九条第(三)项: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受理;
2.
审核;
3.
办结。
31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证书发放 《执业兽医兽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达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公示无异议。 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至网上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证书。
32 畜禽产销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3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和疫病科普知识宣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11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11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  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34 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 1.《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第二十六条:加大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通知》(皖农牧函〔2015708号):二、(二)4.各地要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
市级每年下达培训计划,由各县区上报参训人员名单。县级培训由各县自行组织。
35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第十条: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举办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农牧函〔2014144号)第四条:积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积极开展养殖、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培训,提高主动防控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要推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结合法治宣传活动对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举办者开展宣传。
3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公布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及时向社会公布
37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4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
2
.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
.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
.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5
.带动能力较强。
6.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业务指导;
2
.培训服务;
3
.政策咨询。
38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39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申请: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2.
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查、赴现场进行调研考察;
3.
审核:县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
4.
认定: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其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
上门服务:县区农业主管部门选派相关专家和专门人员上门开展专题服务。
40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1.申请:由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向发证的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2.
受理: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查;
3.
审核: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4.
认定:农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其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1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需实施修复的耕地地块 1.编制方案。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方案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
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3.
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4.
信息告知。备案信息及时告知该地块所在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
5.
变更处理。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土壤污染责任人需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42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 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的耕地地块 1.编制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2.
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XX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3.
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