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2022年,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 〔2022〕 57号)要求,我局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文件《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黄农函〔2022〕165号)(下简称《清单》)。
二、政策调整情况
《清单》第1项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明确不予处罚情形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版)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版),其中将原第四十一条修订为“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原第六十六条修订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修订过程
2025年11月11日,已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12月12日,书面向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征求意见,也未收到修改意见。在《清单》(修订版)形成终稿前,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并出具法律顾问意见书。2025年12月17日,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原则同意《清单》(修订版),经修改完善后印发《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的通知》(黄农〔2025〕93号)。
四、咨询渠道
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2352605(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