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黄山区、歙县农机中心)、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制定了《黄山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黄山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市农机节能减排,鼓励引导农机所有者报废更新农机装备,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支持引导全市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各区县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报废机具条件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市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机、饲料(草)粉碎机、脱粒机、铡草机。
(二)报废机具条件
1.报废技术条件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带式12年),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机动喷雾机10年,饲料粉碎机10年,脱粒机8年,铡草机10年。
(2)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状况差的。
(3)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
2.合法来源
(1)申请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2)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或“注册登记信息证明”;
(3)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4)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支出,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安徽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表1)。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将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
更新部分按照当年我省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申请受理时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执行。
五、回收企业
(一)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并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二)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但依法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到黄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从事农机回收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农机拆解业务,回收企业必须将回收的农机送到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回收企业名单通过市、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申请
1.牌证齐全的类型。已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入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购机发票齐全的类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的机主,凭购机发票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3.其它类型。拟报废农机以上两种资料都不具备的、但曾经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过购机补贴的,可以凭补贴资料提出报废申请。
(二)注销登记
1.农机注销。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农机牌证管理相关制度,持《确认表》和相关牌证,到当地牌证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牌证管理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机具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须由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签注“已核查合法来源信息”字样并加盖公章。
2.机具回收。农机所有者(机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负责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拍摄拟报废农机与机主合影留档,并向机主出具《黄山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机具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县域内没有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可在市域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承担报废机具回收拆解工作。
3.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原机主信息、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机身五个主要组成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机直接或变相流入市场,拆解过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报废机具拆解进行监督。报废机具拆解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应不少于3年。
(三)申请补贴。机主凭《确认表》和身份证件到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领取《黄山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表3),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报废补贴农机数量,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企业,可在市域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承担报废机具回收拆解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细则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及时审核并向购机户兑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回收企业分散回收、上门回收办理业务。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做好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报废更新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细则、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各区县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做好全年总结分析,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至市农机推广中心。
附表1
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机型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20马力 |
1000 |
20-50马力(含) |
20马力≤功率<50马力 |
3500 |
||
50-80马力(含) |
50马力≤功率<80马力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80马力≤功率<100马力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00马力 |
12000 |
||
2 |
联合收割机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0.5kg/s≤喂入量<1kg/s |
3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1kg/s≤喂入量<3kg/s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kg/s≤喂入量<4kg/s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4kg/s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功率≥35马力 |
72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功率≥35马力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2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 |
20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1-2行 |
3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4行 |
5500 |
||
3 |
水稻插秧机 |
2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2行 |
1000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4行 |
150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800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
1400 |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4行 |
4400 |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6、7行 |
92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000 |
||
4 |
机动喷雾机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2000 |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5000 |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600 |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04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
21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 |
36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 |
4900 |
||
5 |
饲料粉碎机 |
400-550mm饲料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710 |
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转子直径≥550mm |
740 |
||
6 |
脱粒机 |
生产率3-5t/h玉米脱粒机 |
3t/h≤生产率<5t/h |
610 |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
5t/h≤生产率<10t/h |
860 |
||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
10t/h≤生产率<30t/h |
1000 |
||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
生产率≥30t/h |
210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及以上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 |
1300 |
||
7 |
铡草机 |
6—9t/h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860 |
9—15t/h铡草机 |
9t/h≤生产率<15t/h |
1100 |
||
15t/h及以上铡草机 |
生产率≥15t/h |
1200 |
附表2
黄山市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
机主地址 |
|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
||
机具类别 |
|
出厂编号 |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
牌照号码 |
|
办补日期 |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
回收日期 |
|
拆解日期 |
|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回收。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 或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拆解。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表3
确认书编号:
机主姓名 |
|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惠农补贴“一卡通”账号 |
|
|||||||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
|
|||||||
报废机具情况 |
机具型号 |
|
初次登记日期 |
|
||||
牌照号码 |
|
发动机号码 |
|
|||||
底盘(车架)号码 |
|
机具出厂时间 |
|
|||||
报废机型类别 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 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填写) |
|
|||||||
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报废更新户留存;二联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留存;
三联县财政部门留存。
2.本表为“样表”,实际表样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辅助管理为准。
附表4
企业公章: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
企业法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企业性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回收工作 负责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金 |
________ 万元 |
||||||
拆解场所面积 |
_______ 平方米 |
废旧机具 仓储面积 |
__________ 平方米 |
||||||
主要拆解设备明细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主要拆解人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商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